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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辟地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辟地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海辟地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GB/(略),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济源市天坛山水泥有限公司,付款行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辟地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苗苗

审判员聂建平

审判员王素娟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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