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辟地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海辟地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GB/(略),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济源市天坛山水泥有限公司,付款行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辟地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苗苗
审判员聂建平
审判员王素娟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