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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某、龙某、林某、林某、罗某与被执行人柏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林某,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申请执行人林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柏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龙某、林某、林某、罗某与被执行人柏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柏XX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韶勇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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