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何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被执行人徐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XX与被执行人陈XX、徐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XX、徐XX无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