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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执行人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田支行与被执行人罗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田支行,住所地沱江镇。

法定代表人徐XX,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田支行与被执行人罗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罗XX偿还申请人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田支行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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