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纪××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张××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勤社
审判员:苏娜
代审判员:杨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常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