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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金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金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金某与金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某正在服刑,家里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华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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