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金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金某与金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某正在服刑,家里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华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