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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8月9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公安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1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代理检察员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x摩托车沿永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南县三门闸大付庄小学门口时将被害人张XX撞伤逃逸,张XX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54H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死者亲属到陈某某家理论时双方发生争执,致被告人陈某某父母受伤。2011年8月16日,死者亲属与被告人亲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死者亲属同意被告人一次性补偿其各项损失四万余元,支付二万元,下余二万余元作为抵偿被告人陈某某父母受伤后造成的各项损失不再支付;死者亲属建议减轻或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父母不再追究死者亲属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2011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亲戚规劝后在去汝南县公安局投案途中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公安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由证人陈某X、王某、游XX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54H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死者家属出具的谅解书、抓获经过证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被告人驾驶证查询信息表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过失犯罪,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海港

审判员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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