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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刘XX及第三人朱XX合作经营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袁XX,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XX,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何XX,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郴州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朱XX,男,汉族,大专文化。

委托代理人周XX,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合作经营纠纷

原告黄某诉被告刘XX及第三人朱XX合作经营纠纷一案,经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刘XX自愿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此款由被告刘XX于2010年1月16日前付清,逾期按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给原告黄某。

二、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刘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某强

审判员曾斌

审判员郭蓉

二○一○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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