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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南永保建筑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170-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保建筑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

代表人戴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宋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保建筑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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