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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兰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又名高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兰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的委托代理人鲁永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12月底还清。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支付原告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款x元。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7日,被告高某借原告兰某款x元,承诺12月底还清,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逾期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款项,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x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借款逾期后,被告不支付原告借款,是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某四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八百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书伟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侯延晖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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