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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唐XX、赵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17-X号

申请执行人罗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唐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赵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路铺。

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唐XX、赵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唐XX、赵XX赔偿申请执行人罗XX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456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XX、赵XX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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