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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谢××、谢××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史××没有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谢××,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谢××没有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谢××,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丁某,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谢××、谢××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风帆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罗德田、陈方长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杨建泽担任法庭记录。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开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谢××、谢××及辩护人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提出犯意,与被告人史××、谢××多次预谋,并由时为中国联通怀化分公司城东营销部营销人员的被告人谢××盗取该营销部卷闸门钥匙后,于2011年3月29日凌晨2时许,携带撬棍、透明胶带、口某、手套、编织袋等作案工具驾驶两辆摩托车行至中国联通怀化分公司城东营销部,由被告人谢××在外放哨、接应,被告人谢××、史××则戴上口某、手套,用盗取的钥匙打开该营业部卷闸门入室,当听到内室有说话声后,被告人谢××、史××即退出营业部骑摩托车驶离现场,被告人谢××骑摩托车赶上问明退出的原因后,告知被告人谢××、史××营业部仅有一名年纪较大的保安在值班,于是被告人谢××、史××返回营业部进入保安值班室,见躺在床上睡觉的保安汤××被惊醒,被告人史××即用手捂住汤××的嘴并使用菜刀进行威胁,被告人谢××则使用透明胶带将汤××双手、双脚捆绑,并用胶带封住汤××的嘴。随后,二被告人使用撬棍撬开营业部办公室内的铁皮柜、保险柜及大厅内的展柜,抢走该营业部现金5000余元及价值共计x元的苹果4代、三星、诺基亚、华为等各类品牌的手机59台后,与被告人谢××一起驾驶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

被告人史××、谢××、谢××逃离案发现场后即将所抢得的现金进行了分配,然后由被告人史××、谢××连夜骑摩托车将抢劫所得手机运至沅陵,再乘坐汽车运至长沙,经被告人史××联系后销赃给涟源籍男子石××,得赃款x元,被告人史××、谢××各分得赃款x元,被告人谢××分得赃款x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史××、谢××、谢××处追缴某款x元、x元、x元,石××被追缴某款x元。被害单位中国联通怀化分公司城东营销部从公安机关领回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谢××、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三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缴某、领据、通话详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城东区营销部被抢手机明细表及该营业厅交接班记录表、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回单、被告人史××前科材料、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证人石××、谌××、赵××、江××、黄×、全×、彭××、周××、谢××、谢××、陈××的证言、被害人汤××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谢××、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谢××、谢××抢劫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史××、谢××、谢××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量刑时本院对被告人史××充分考虑如下酌定从重和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1)有前科劣迹;(2)使用菜刀等危险械具抢劫;(3)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4)经预谋三人以上结伙抢劫;(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6)被动部分退赃。对被告人谢××充分考虑如下酌定从重和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1)使用菜刀等危险械具抢劫;(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3)经预谋三人以上结伙抢劫;(4)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5)被动部分退赃。对被告人谢××则充分考虑如下酌定从重和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1)使用菜刀等危险械具抢劫;(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3)经预谋三人以上结伙抢劫;(4)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5)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6)被动部分退赃。被告人史××、谢××、谢××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某,剥夺政治权利四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某。)

二、被告人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某,剥夺政治权利四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某。)

三、被告人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某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风帆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人民陪审员陈方长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建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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