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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丙与被告邵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略)。

原告王某乙,男,1975年1月1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华龙,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人民医院,地址邵阳县X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医院院长。

本院2009年8月11日受理原告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丙与被告邵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丙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丙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95元,由原告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丙负担。

审判长唐梦林

审判员简寻源

人民陪审员黎某章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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