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3月8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窦俊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被告余某某于2008年4月24日、2009年2月5日、2009年2月6日三次共借原告张某某现金x元,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后被告偿还原告x元,下欠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2009年3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被告承认欠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请求本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某某欠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x元,被告余某某于2010年5月22日前给付借款利息3000元和借款本金x元、2010年6月22日前给付本金x元、2010年7月22日前给付本金x元、2010年8月22日前给付本金x元、2010年9月22日前给付x元;其余某息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未按上述约定期间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余某某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就本案争执的诉讼请求,双方无纠;
四、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余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窦俊杰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耿鹏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