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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某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7日20时许,在辉县X镇X路段,被告人牛某驾驶豫x号罐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某的行人秦某发生相撞,致使秦某当场死亡,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某、现某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对起诉书某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7日20时许,在辉县X镇X路段,被告人牛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无牌号罐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某的行人秦某发生相撞,致使秦某当场死亡。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牛某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牛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某、书某:

(1)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证明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现某照片、现某、现某勘验笔录,证明案件现某的相关情况。

(3)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牛某驾驶证类型为B2型。

(4)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牛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5)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牛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3、辉县市公安局尸体检验记录,证明被害人秦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导致死亡。

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该车制动系统性能、转向系统性能、照明系统前照明灯、后照明灯性能符合要求,前转向灯性能不符合要求。该车碰撞前的瞬时行驶速度为77KM/H。

5、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言,2011年4月17日晚上8点左右,我在塔山水泥厂办事,牛某也正好去塔山水泥厂拉料,在返回时,我开面包车和他一块返回,他开车在前,我开车在后,我们中间间隔四五百米远,沿新修的三原线由北向南行驶,当我行驶到秦某庄路口时,看到牛某的车在路边停着,我停下车上前去看,看到牛某抱着伤者,伤者头上流着血,我便立即打110和120报警,随后,我怕牛某挨打,便让牛某到交警队投案,我在现某等交警来后,我便也去了交警队找牛某了。

(2)证人秦某证言,2011年4月17日晚8点左右,我和家人李某在俺村X路的小卖部门口坐,看见有一个人由东向西过马某,这时由北向南行驶过来一辆水泥罐车将那行人撞翻,撞出去好远,边上本村的人都往现某去,我到跟拿手灯一照是俺本家哥秦某。

6、被告人牛某供述,我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了,2011年4月17日19时40分左右,我驾驶无牌号罐车沿辉县市三原线由北向南行驶到秦某庄村口时与一名步行的人发生相撞,发生事故后,朋友李某到现某,我打120电话,手机没电了,我让李某报案,报过案后,李某害怕我在现某挨打就让我去交警队投案,随后,我就步行往交警队了。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充分证明本院查明之事实,且庭审中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对被告人牛某予以刑罚。案发后被告人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牛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世阳

审判员孙居芳

人民陪审员杨海芸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某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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