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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46岁。因涉嫌非法持有假币于2009年9月2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从他处取得一只枪形物品,后将之存放在自家院内。2009年9月29日,鄢陵县公安局民警因杨某某非法持有假币对其家搜查时,在其家迎面墙后面查获该枪形物品。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形物品为枪支,具有杀伤性能,杀伤力随装药量的多少而变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枪支照片、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红卫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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