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凌某,男,48岁,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0)双洪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已向被执行人凌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某至今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凌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尤溪支行西城营业所帐号(略)××××、(略)××××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凌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尤溪支行西城营业所帐号(略)××××上的存款x元、帐号(略)××××上的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学东

代理审判员赵华玉

代理审判员黄燕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文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