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文化局。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该局局长。
上诉人贺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泉山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市云龙区内,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此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贺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宋丽娟
代理审判员崔颢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