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
被告郴州市XX。
法定代表人谭XX,该局局长。
原告方XX不服被告郴州市XX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方XX不服被告郴州市XX郴市邮局(2004)X号关于《印发郴州市XX职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郴州市XX职工停暂行办法》,被告的《办法》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所特有的约束力。因此,被告的《办法》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告方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XX负担。
审判长陈阵
审判员谢小兰
人民陪审员胡玲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