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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乳名王某胖),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夏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见其父亲王XX因琐事与本村村民李XX等人发生争吵,遂持刀将李XX后背刺伤,经鉴定为重伤。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和解,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7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李一X、孙XX、翟XX、李二X、苑XX、孙一X、王某X、刘X、王某X等人证言、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投案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Ο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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