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蓝山县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住所地:临武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成,男,系该局局长。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贤忠
审判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红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佳绩
注: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