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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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2011年1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2011年1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玲、尹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寇某某因与王某某在冯村网吧闹着玩而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寇某某用酒瓶将王某某头部砸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现场图、照片、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2、证人李X证言;3、法医学鉴定书;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放之社会不致再造成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冯立军

审判员赵瑞社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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