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男,2009年6月7日因涉嫌购买假币罪被抓获,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犯购买假币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9)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慧雅
审判员张誓言
代理审判员王胜宇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庄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