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长垣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垣县X路西段北侧。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茂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垣县X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银翔信用社西关分社。
申请复议人长垣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信用联社)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执异字第467-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西关分社及县信用联社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未否认其主体资格,判决送达后也未提起上诉,故县信用联社异议所称西关分社已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存在的理由不成立;县信用联社认为该案的判决有错误,其可依法提请再审,故对其此项异议不予审查;本案的执行裁定和新乡中院的再审裁定是对不同程序作出的不同裁定,县信用联社认为该两份裁定互相矛盾的异议不能成立。
申请复议人县信用联社称:一、长垣县X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银翔信用社西关分社在本案审理期间已不存在,但长垣县法院仍以其为被告作出判决,此判决不存在执行对象,应终结执行;二、长垣县法院的民事判决存在错误,该院追加县信用联社承担责任系错上加错;三、县信用联社对本案曾申请再审,新乡中院以县信用联社非一审当事人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现长垣县法院却裁定由县信用联社承担长垣县X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银翔信用社西关分社的债务,二者互相矛盾,且对申请复议人明显不公。请求撤销长垣县法院的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长垣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濮阳市茂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垣县X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银翔信用社西关分社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西关分社不能清偿(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返还9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因西关分社系县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8)长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追加县信用联社为本案被执行人。县信用联社提出执行异议,期间其又向本院申请再审。2010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0)新中民提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县信用联社的再审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2011年1月28日,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执异字第467-X号执行裁定,驳回县信用联社的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债务时,其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人民法院可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本案长垣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县信用联社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县信用联社对原审判决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长垣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和本院的再审裁定其程序不同、解决的问题不同、法律依据不同,二者并不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垣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复议申请,维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执异字第467-X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岚岚
审判员:王海林
审判员:安利军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田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