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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女。

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6月11日在慈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结婚时原告彭某某未达到结婚年龄,通过虚报年龄的方式骗取结婚证,但起诉时原告彭某某已达到结婚年龄。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某,现就读于慈利县X镇二完小一年级。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彭某梅遂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周某斌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婚前财产,也没有婚后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周某某由被告周某斌直接抚养,并由其自行承担小孩抚养费,但小孩仍属父母双方之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其它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瑾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舒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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