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司郴州分公司。
被告王××。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经查:被告累计拖欠电信使用费876.15元及违约金。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拖欠原告××公司郴州分公司电信使用费876.15元,被告自愿于2010年10月21日向原告××公司郴州分公司支付,本案即时清结。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小平
审判员袁晶鑫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