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四川省XX县XX镇XX街XX,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x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大道X号XXXX栋XX号,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XXX区XX镇XX村XXXX组XX号,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XXX街XXX号X单元X号。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X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0)巴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XXX于2011年3月X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重庆XXX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0)巴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XXX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XX负担。
审判长陈秀良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夏东鹏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吴妍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