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米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米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X镇X村X组X号。

被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米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后,原告米XX于2011年8月19日以双方可以继续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XX与被告何XX已于庭外协商、自行和好,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米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益楚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范元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