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X镇X村X组X号。
被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米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后,原告米XX于2011年8月19日以双方可以继续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XX与被告何XX已于庭外协商、自行和好,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米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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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刘益楚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范元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