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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蒋X信用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大厦。

负责人蒋勤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株洲市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村*****号。

被告蒋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蒋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7元,合计人民币1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雅辉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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