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湖南省XX市X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湖南省XX市X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吴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XX与被告张XX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共同财产:位于湖南省XX市XX区x(XX栋XX号)归原告吴XX所有,被告张XX在七日内协助原告吴XX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原告吴XX补偿被告张x元人民币,该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原告吴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