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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湖南省XX市X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湖南省XX市X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吴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XX与被告张XX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共同财产:位于湖南省XX市XX区x(XX栋XX号)归原告吴XX所有,被告张XX在七日内协助原告吴XX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原告吴XX补偿被告张x元人民币,该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原告吴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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