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彭建培,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胡永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
负责人肖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岱志,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11年5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刘xx、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朱风雷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