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X路。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9日,以与被告黄XX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申请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三十一条笫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申请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封加德
审判员李木华
人民陪审员刘岗山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彭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三十一条笫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