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与被告丁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住所地:双峰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xx,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与被告丁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撤回对被告丁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胡笑男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样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