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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以原审认定盗窃数额不正确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海燕

审判员吕晓东

审判员许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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