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块信用社诉新乡市永兴编织有限公司、新乡市全洲商贸有限公司、李某乙、李某丙、李某雷、岳修建、左海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原告新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块信用社。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X镇X村。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系该单位副主任。

被告新乡市永兴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经理。

被告新乡市全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