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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尚某某。

被告: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尚某某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董某某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夫妻共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董某某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吕念如

审判员张联

人民陪审员徐红茹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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