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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溪市中集橡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本溪市中集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檀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本溪市中集橡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本溪市中集橡塑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广东发展银行安阳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25日、付款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本溪市中集橡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本溪市中集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蓉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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