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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男,1970年1月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17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康泽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在担任党店镇X村支部书记期间,在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2011年3月15日中午,本村村民赵金玉在非法生产爆竹过程中炸药发生爆炸,赵金玉当场被炸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党××的供述,证人赵××、翟××、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党××辩称,其本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没有失职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被告人党××作为党店村党支部书记,不具有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且该职责不可以通过委托的形式让予他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党××于2009年至今任上蔡县X镇X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党店村全面工作。2011年1月20日,被告人党××代表党店村与党店镇人民政府签定了《党店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指定党店村党支部书记党××协助党店镇人民政府对党店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进行安全管理工作。2011年3月15日中午,该村村民赵金玉在生产爆竹过程中炸药发生爆炸,赵金玉当场被炸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党××供述,他于2009年至今任上蔡县X镇X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党店村全面工作。党店镇政府负责党店村的包片领导是翟××,包村干部是苏凯华和张北华。2011年3月16日,翟××给他打电话说党店村X村有爆炸声,让他打电话问一下。他打电话向村干部赵××询问情况,赵××说赵金玉生产爆竹时发生了爆炸,赵金玉被炸死了,没有其他人员伤亡。赵金玉以前也曾经生产爆竹,镇政府和派出所对其进行了处理,他和村X村干部苏凯华、张北华经常去赵金玉家中排查,镇领导于×、翟××也曾经带人去排查。春节后,生产烟花爆竹进入淡季,他们的工作有所松懈,加之赵金玉干得比较隐蔽,以至于3月16日发生了爆炸事故。

2、证人赵××的证言,他于2010年10月至今任上蔡县X镇X村委委员,负责党店村委西张庄自然村的全面工作。上蔡县X镇X村的包片领导是翟××,包村干部是苏凯华和张北华。2011年3月16日上午11点多,赵金玉三儿子的房屋里发出一声巨响,房屋被炸成一片废墟。他和在场的其他人急忙去扒房子,废墟下面仅有赵金玉一人,当时就已经死亡了。随后,他打电话向党××汇报了此事。

3、证人翟××的证言,他于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任上蔡县X镇纪委书记,负责党店村X村的各项工作。2011年3月16日上午11点50分,他在办公室听到爆炸声,出去看到西北方向有烟雾,闻着有火药味。他安排司机赵鹏和包村干部苏凯华、张北华到现场查看情况,赵鹏到现场后给他打电话说,党店村X村赵金玉卷炮发生了爆炸。他赶到现场,发现赵金玉被炸死了。

4、证人于×的证言,他于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任上蔡县X镇人大主席。党店镇X村民赵金玉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于2008年至2009年被党店镇政府和派出所处理,此后赵金玉被党店镇政府列为重点监控对象。2011年3月16日,赵金玉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发生爆炸,他随即赶到现场,发现赵金玉被当场炸死了。

5、证人孙××的证言,他于2010年6月至今任上蔡县X镇人民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于×做好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对全镇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党店镇X村民赵金玉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于2008年至2009年被党店镇人民政府和党店派出所处理,此后赵金玉被党店镇人民政府列为重点防控对象。2011年3月16日,赵金玉在配制烟花火药时发生爆炸,赵金玉当场被炸死。

6、证人赵一×的证言,他于2006年1月至今任上蔡县X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科员,负责排查全镇安全生产隐患,制定安全检查工作方案,汇总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3月16日11点50分,他正在自己经营的商店里,听见有爆炸声,看见有烟雾,怀疑是赵金玉生产爆竹发生爆炸。他到赵金玉家,发现几间房屋被炸塌,赵金玉被当场炸死。随后,他向镇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报了情况。

7、证人王×(死者赵金玉之妻)的证言,赵金玉断断续续生产烟花爆竹已经有十多年了,2011年春节前又生产了约12万只爆竹。2011年3月16日,赵金玉在生产爆竹时发生爆炸,赵金玉被炸死了。

8、证人赵一×、赵二×、赵三×、赵四×、赵五×、赵六×、赵七×的证言,2011年3月16日,赵金玉在生产爆竹时发生爆炸,赵金玉被炸死了。

9、上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东西房屋10间,西边赵金五房顶脱落,中间赵部队正房严重损坏,大门和西间房屋倒塌,东边赵守申房顶脱落;爆炸地点在赵部队门楼内,药量约14公斤;赵部队前面房顶一块楼板断裂,门窗严重损坏;东北角一户房顶脱落,西边一道围墙倒塌。

10、中共上蔡县X镇委员会党发[2011]X号文件,证明孙××分管该镇安全生产工作,赵一×任安全生产科员。

11、上蔡县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上蔡县X镇201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保证书、上蔡县X镇人民政府党政文[2010]X号文件、党政文[2011]X号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上蔡县X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上蔡县X镇五户联防联保承诺书、党店镇“打非”重点户排查登记表、党店镇“打非”重点户重点人监控表,证明被告人党××协助党店镇人民政府从事党店镇X村生产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12、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文[2011]X号文件、上蔡县X镇X村“3.16”黑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上蔡县人民政府于事故发生后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党店镇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党××负此次事故重要责任。

13、中共上蔡县X镇委员会2011年6月2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党××于2009年3月至今任党店镇X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党店村全面工作。

14、被告人党××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党××出生于X年X月X日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在担任上蔡县X镇X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负责党店村全面工作,协助党店镇人民政府从事本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以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本村村民赵金玉死亡的严重后果,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党××辩称其没有失职行为,与事实不符,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党××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党××不具有对本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经查,被告人党××作为党店村党支部书记,负责该村全面工作,代表该村与党店镇人民政府签订《党店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协助党店镇人民政府从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被告人党××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被告人党××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党××系协助有关部门从事本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继华

审判员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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