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户籍地在XX,现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以排水尚需村、镇统一规划为由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实际预交4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孟平山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