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孙某某,男,45岁,汉族。
被告林某,男,55岁,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40岁,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林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一直不能提供三被告的明确身份信息,本案依法应不予受理,但已经立案受理,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甘承斌
代理审判员陈让礼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杜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