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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群凡、赵忠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群凡、赵忠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请求将本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报告,由于被执行人李群凡、赵忠亮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邵东县,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阳力颇

审判员吴劲松

审判员陈更强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丁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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