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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周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商丘市(凯旋路)军分区干休所X号楼西单元X楼东户没有被告周某某居住,原告所诉被告周某某住址不准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隋冬梅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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