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商丘市(凯旋路)军分区干休所X号楼西单元X楼东户没有被告周某某居住,原告所诉被告周某某住址不准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隋冬梅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