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冒名张某、吉川,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来沪打工,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200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依法传唤并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间,通过虚构自己是日本人,在复旦大学新闻系读研究生,在SMG公司、NEC公司工作等事实,以谈恋爱的名义,先后骗取戚某某、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0,000余元。分述如下:
200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搭识戚某某后,通过虚构自己是日本人,在复旦大学新闻系读研究生等事实,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得戚某某的信任。同年6月至2009年6月,张某某编造生病需医疗费、交学费、还债等各种借口,骗得戚某某共计6,800余元;骗得戚某燕的信用卡使用共计20,000余元。
200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搭识冯某某后,通过虚构自己是日本人,在SMG公司工作等事实,骗得冯某某信任。同年3月至5月,张某某以借钱为名骗得冯某某共计3,200元;骗得冯某某的信用卡使用共计5,800余元。
200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搭识王某后,通过虚构自己是日本人,在SMG公司工作等事实,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得王某甲的信任。同年4月至6月,张某某以装修房子、出车辆事故等借口,骗得王某甲共计2,800元;骗得王某甲的信用卡使用共计4,000余元。
200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搭识王某后,通过虚构自己是日本人,在NEC公司工作等事实,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得王某乙的信任。同年4月至6月,张某某以日币无法兑换人民币、购买电脑、生病、装修等借口,骗得王某乙共计15,000余元;骗得王某乙的银行卡使用共计57,000余元。
200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搭识李某某后,通过虚构自己是日本人,在SMG公司工作等事实,骗得李某某的信任。同年6月7日,张某某以朋友出车祸急需用钱的名义,骗得李某某1,000元。
2009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被冯某某扭获,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相关款项至今未退赔。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审判。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戚某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罗某某的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明细、对帐单、银行业务凭证、借条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除被告人张某某供认不讳外,还有被害人戚某某、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的陈述笔录,证人罗某某的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明细、对帐单、银行业务凭证、借条、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10,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认罪,且已追缴电脑一台等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收缴的赃物深圳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x)发还给被害人戚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x)发还给被害人冯某某;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将违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朱以珍
审判员章斐
代理审判员张小平
书记员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