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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

被告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向安金

人民陪审员杨香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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