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住(略),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12月登记结婚,2000年3月生育一女名徐某。婚后,因被告原因,夫妻间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婚生女徐某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徐某自2010年1月起按月给付原告张某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徐某十八周岁止;被告徐某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补付原告张某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6,000元(自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止);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2月28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