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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徐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住(略),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12月登记结婚,2000年3月生育一女名徐某。婚后,因被告原因,夫妻间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婚生女徐某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徐某自2010年1月起按月给付原告张某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徐某十八周岁止;被告徐某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补付原告张某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6,000元(自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止);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2月28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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