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
委托代理人谢刘勇,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X,男。
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婧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在郴州市区通过被告嫂子介绍认识后组成家庭。因原告住资兴,被告住耒阳,认识后接触不多,同年10月9日在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匆忙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原告的住房。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矛盾升级,被告脾气暴躁,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打骂原告,原告的亲人来调解,被告恶语相加,致原告与亲人关系非常紧张,现被告经常威胁、恐吓原告要伤害原告子女,原告非常恐惧痛苦,度日如年。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家庭暴力,使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XX辩称,原告所述都是不实之词。2007年2月与原告认识,当时被告正忙于工作,负责一家民营企业的管理工作,月薪8000元,原告得知,哭着求被告别干了,被告后放弃了工作。2007年10月原、被告重组了家庭。2008年底,被告说原告将房产全部落在儿子名下不公平,女儿会恨她一辈子。原告纠集了几个家人打被告,致脑震荡,右手中指骨裂变形,并被赶出家门。2011年3月全国“爱肝日”,被告被检查出患上乙肝,之后,原告及家人百般刁难,被告接连三次被赶出家门。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补偿被告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曹XX于2007年4月在郴州市区通过被告嫂子介绍认识,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共同居住在原告在资兴的住房。2008年至今,原、被告因缺乏了解,时有争吵打闹,无法调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曹XX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郴州市苏仙领大门口旁邮政储蓄银行存款x元现在被告曹XX手中,归被告曹XX所有;
三、原告张XX另补偿被告曹x元,于2011年9月14日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婧铱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