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大道X号。
代表人程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辛道云,湖南龙马(略)事务所(略)。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津市X路X号。
被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津市X路X号。
被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津市市后湖X号附X号。
被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津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诉被告XX、XXX、XXX、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XX已清偿全部借款,原告x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撤回对被告XX、XXX、XXX、X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x负担。
审判员李昌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