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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借款x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只履行部分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的存款x元至宁远县人民法院的标的款的帐户上,申请人刘某某已于2011年8月29日领取标的款x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喜

审判员黄某旺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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