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0日双方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互没有充分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同年5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此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被告至今已有两年多未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杨某某辩称:对原告的陈述没有异议,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0日双方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互没有充分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并于同年5月份开始分居。此后被告外出打工。原、被告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未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婚后未生育小孩。现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艳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