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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曾用名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系原告孙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系被告龚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于2011年5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诉称,被告龚某某于2007年8月28日借款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3个月。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龚某某辩称,借款人实际是龚某主,该笔借款不应由被告偿还。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龚某某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x元(已还5000元),于2011年9月13日偿还x元,于2012年3月30日前偿还x元。

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龚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丁治会

人民陪审员吴启彬

人民陪审员龚某新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符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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